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6104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汀***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11号三层商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计6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