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3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11号三层商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2023年8月7日,原告***以涉案纠纷双方已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涉案纠纷双方已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8元,撤诉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