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刘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11号三层商场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刘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2号地1座9楼9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5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因此涉诉案件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劳务分包施工协议》14条明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约定应由申请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个三级案由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能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未来城一期L地块桩基工程旋挖灌注桩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本案合同性质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特征,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