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岳阳市建筑设计院、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广场南湖游路东6号。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仲裁委员会**决字(2021)2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建筑设计院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仲裁委员会**决字(2021)2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康 书 记 员 李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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