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岳阳市建筑设计院、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423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炮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湄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66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在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设备(桌、椅等)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59992元,并将该拍卖款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又因被执行人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另案已被申请破产,案件亦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经过征询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天来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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