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426民初483号
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远平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平远平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于2017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81.42元,减半收取8290.71元,由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