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与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桂0423民初25号
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炮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建筑设计院桂林分院技术负责人。
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湄江中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73600元及违约金345953.60元,合计719553.60元;2.判令设计费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748000元,付款日期为原告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并经审图合格之时,逾期付款的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仅陆续支付了374400元设计费,尚欠373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自2015年9月25日至今共计463天。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345953.6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719553.6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函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就项目内容、双方责任、违约责任、提供图纸和付款的具体时间等事项达成书面约定及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事实;
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设计的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
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2日,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蒙山百联星苑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费748000元,合同订立后5天内支付定金150000元,第二次在交付设计方案册本5天内支付224400元,第三次在交付设计施工图5天内支付299200元,余款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5天内结清。若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金额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支付了定金150000元给原告,原告也着手对该项目进行设计。2014年6月27日,原告为被告设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通过审查合格。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原告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的全套图纸交付给被告;2被告配合提供原告因设计所需的资料,及时回复需被告解决的问题;3被告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设计进度款224400元,余下设计费373600元在2014年9月25日交图时一次付清。之后,被告支付了224400元给原告。余下的设计费没有支付。2016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写明原告设计的图纸于2015年7月1日通过施工图审查,被告尚欠设计费373600元,应付自2015年9月25日至今共计269天的违约金200996.80元,并委托**前往办理设计费支付业务。2016年7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函件左下角签字:收到,请尽快安排设计费,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尔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9月25日至2017年1月5日,共463天,以每天2‰计算,即463×373600×2‰=345953.6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从事建筑设计的资格,其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通过审查的图纸,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给原告。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7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催款函后,对催款函中写明的欠款金额没有提出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设计费3736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若逾期付款的,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现被告逾期付款的事实存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45953.60元,明显高于因设计费被拖欠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依法应予调整,故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被告尚欠设计费373600元的30%,即112080元。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纠纷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因此原告请求设计费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373600元及违约金112080元,合计485680元给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
二、原告岳阳市建筑设计院在设计费373600元范围内对处置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联星苑项目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6元,由被告广西蒙山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农华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