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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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7539号
原告:北京三辰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跃街13号院2号楼1层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环境保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半壁店农机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三辰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保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三辰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三辰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辰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三辰环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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