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与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水利物资供应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与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水利物资供应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张执字第19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健康街7号。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水利物资供应站。
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水利物资供应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17151.8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6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