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1998)***第555-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淄博市张店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3714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