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张执字第19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东首。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健康街7号。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水利物资供应站。
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部分欠款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张执字第19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