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辖5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和农轩路的西北侧香珠花园AB栋-1711(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杨祖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第三人: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48楼。
法定代表人:蔡维谦,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兴宝,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第三人:张玲玉,女,汉族,1959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第三人:王福生,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诉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张兴宝、张玲玉、王福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等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号(2017)粤03民终22169号受理本案后,认为其是“福田区香珠花园善后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不宜审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福田区香珠花园善后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防止预断,确保中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尊魁
审 判 员 李忠铭
审 判 员 刘奕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一迅
书 记 员 阮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