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执129号
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鸿鋆华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2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款13219元及相应利息,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20.06元。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账户执行款14791.06元,其中已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4671元,并支付执行费120.06元。
现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