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肖才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肖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900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8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网络平台、传统查询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9004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