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523号
原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仙桃市沙嘴街道办事处十一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办事处星城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肖艳平,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军,该社区法律顾问。
原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沙嘴街道办事处十一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6元,减半收取计9183元,由原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旺
人民陪审员 左昭霓
人民陪审员 李良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