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30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在枝,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高涛,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