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9006执保420号
院民二庭:
你庭移送我局执行的申请人天门市金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局依据(2021)鄂9006民初4797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申请人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共管账户内(天门江汉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款1129781元,扣留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本次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
特此回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