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463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叶在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1幢32层5、6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睦,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0.00元,减半收取计72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生
人民陪审员  肖鹏举
人民陪审员  蒋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