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与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8300号

原告: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1021165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应承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百丈畈1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伟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