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2934号
原告
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00788168684Q),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1021165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事由
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