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212民初16335号
原告
***,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观音桥村10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1021165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11月1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
(变更后)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0650元,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原告制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横溪支行;账号:×××);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被告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另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原告可就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双方此后经济上无涉;
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