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择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3632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窑弯路6号1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泽正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