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8603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详,董事长。
关于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市水利局土地置换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行终125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3500000元;2.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35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7400元。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22年8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3537400元。2022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乙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乙方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3537400元,付款方式为转账……”2022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并终结本案执行。2022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37400元。次日,本院将执行费37400元上缴国库,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属于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8603执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刘应军
审 判 员  田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秋菊
书 记 员  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