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865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茅渡乡关冲村。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湖南湘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湘1281民初86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变更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变更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怀化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用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怀化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