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865号之四 申请人:湖南湘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茅渡乡关冲村。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湘1281民初865号民事裁定:冻结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3840元(其中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435000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以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湘1281民初865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查封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洪房权证安江镇字第7××8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3840元的冻结。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湘1281民初865号之二民事裁定:一、冻结担保人怀化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作出生效裁判,裁定驳回湖南湘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黄狮洞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洪房权证安江镇字第7××8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怀化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