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21执2541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总队),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市。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321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12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工程垫付款及逾期利息150770元、律师费10000元,尚有工程垫付款及逾期利息150770元、律师费1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莜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