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302执96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A5H918。
经营者:安在民,男,汉族,1954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新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42311511。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2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利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蒲春枝
书 记 员 周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