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800号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新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42311511。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应,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9230878T。
法定代表人:刘圣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燕,安徽景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泽中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