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惠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庐江县房产管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124行初23号
原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9230878T(1-1)。
法定代表人刘圣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良燕,安徽景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越城北路与迎松路交叉口。
负责人陈贵华,局长。
第三人安徽惠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新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9230878T。
法定代表人王中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庐江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安徽惠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家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幸生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陈晓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珠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