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365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彩霞,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中应,男,1969年3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经济开发区新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42311511。
法定代表人:高超。
原告***与被告王中应、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