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1290号
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跃进村窑墩组。
经营者:方**,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马铭锋。
被告: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铜马焊材)综合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铜陵市铜官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