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785号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铜马焊材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6294250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5执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