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6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铜马焊材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6294250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705执恢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