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顺安法庭移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
被执行人: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铜马焊材)综合楼五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顺安法庭移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铜陵市辖区范围内涉及十余件执行案件,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