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1576号
原告: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铜马焊材)综合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62942507D(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陵飞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