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执保4号之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4日生效的(2018)皖03民再15号判决,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应付款数量:1(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应付款数量:1(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使用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冻结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贺子龙
书记员  陈 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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