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
负责人:耿义刚,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752号(朝阳无线电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81789Y。
法定代表人:王飚,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飚,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胡小燕,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飚、胡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飚不服上述判决,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作出(2018)皖03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以(2022)皖0303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款(约人民币60万元)、停止支付宜兴市建工建筑有限公司对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帐款(约人民币50万元)。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许富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根超
书 记 员 杜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