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皖2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752号(朝阳无线电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81789Y。
法定代表人:王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存款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严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