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752号(朝阳无线电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81789Y。
法定代表人:王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6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