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终2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军,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勇,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752号(朝阳无线电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81789Y。
法定代表人王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17号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833419。
法定代表人叶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飚,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岳瑞文
审判员 骆 涛
审判员 杜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成
书记员吴香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