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8178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30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