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0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X10354320H。
负责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81789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30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