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东明光电力铸石防腐有限公司

皖东明光电力铸石防腐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鸿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2656号
原告:皖东明光电力铸石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城西街道办事处西徐工业区1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2329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淮安市鸿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C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98367979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皖东明光电力铸石防腐有限公司(下称明光电力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鸿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鸿飞电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明光电力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6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5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的利息1万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炉捞渣机底板铸石更换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96000元。工程现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至今不愿支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鸿飞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实际是工程纠纷,而工程所在地在淮阴区,因此该案应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被告鸿飞电力公司承包案外人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华能发电公司)#5炉捞渣机板铸石更换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明光电力公司,双方签订了铸石更换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包括施工地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工程价款、付款方式都进行明确约定,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是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虽然被告鸿飞电力公司与案外人华能发电公司签订的系供货合同,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华能发电公司与原告明光电力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了工程项目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工期等相关事项,即华能发电公司亦认可被告所做工作为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淮安市淮阴区,因此本案应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鸿飞电力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