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曹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建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B区19栋40-37号。
法定代表人:权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辰,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真,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建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晓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2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宿州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许劲松
审 判 员 路深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