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42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8********,住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王家店村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4********,住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霞湖村196号。
被告:滇一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MUXEJ6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1005-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滇一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31200元为由,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滇一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