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一建工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42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8********,住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王家店村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4********,住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霞湖村196号。 被告:滇一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MUXEJ6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1005-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滇一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31200元为由,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滇一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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