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2725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程序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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