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2725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程序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