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22民初2987号
原告: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樟棋冲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桃江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丁 跃
书 记 员 刘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