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2民初215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