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30民初1753号
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57655385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16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因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答辩提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休庭后,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原告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休庭后,原告同意变更诉讼主体后另行起诉,并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1元,减半收取7,200.5元,由原告龙山县成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向 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