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1672W,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1065243M,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1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判决,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9314号民事判决“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5175718.02元及利息(以5175718.0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5056673.37元及利息(以5056673.3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27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